近日,新修订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对此,中国体育报记者采访了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健身气功是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推动全民健身和国际交流的重要载体。修订《办法》,是完善监管、保障的立法依据,有利于推动健身气功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原《办法》于2006年11月17日以国家体育总局令形式印发公布,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对于加强健身气功规范管理、促进推广普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体育工作,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重大部署,对新时代新征程包括健身气功在内的体育运动发展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6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传统体育”条款从原“社会体育”一章移至总则,凸显了对中华传统体育的重视。与2006年相比,健身气功的种类形式、发展规模、影响范围以及社会化程度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的特点,原《办法》已经相对滞后,难以适应新时代健身气功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该负责人谈道,《办法》修订工作于2022年下半年正式启动,政策法规司会同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对近年来健身气功活动情况、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各级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办法》的修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结合当前健身气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了《办法》的修订工作。通过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两次就《办法》征求相关部委和全国体育系统意见,政法司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逐条研究,不断完善条文内容,最终推动《办法》于2024年7月10日经体育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健身气功发展正确的政治方向;科学总结健身气功工作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保持原有总体框架不变,对《办法》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健身气功许可制度,细化法律责任条款,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范,提升项目管理水平,使其更加符合新时代体育工作实际、符合健身气功工作实际、符合人民群众对健身气功的新要求;坚持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并重,推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积极履职,落实属地责任、保障措施,促进健身气功项目的普及与提高,支持健身气功社会化发展,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从而加快转变职能、提高效能、实现创新发展。
该负责人指出,新修订的《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健身气功功法、健身气功组织、监督管理、保障条件、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总体框架上,删除原第五章“社会体育指导员”,主要考虑是2007年以来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健身气功项目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暂行办法》(体群字〔2007〕18号)以及健身气功中心印发的一系列项目制度标准规范文件已有更详实的内容规定;新增“健身气功组织”章节,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要求,明确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健身气功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明确健身气功组织的范围、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的职能定位以及地方健身气功协会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新增“监督管理”章节,将原第三章“健身气功活动”的主要条款和原第四章“健身气功站点”的全部条款合并至本章,明确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权限、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等,以及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涉港澳台健身气功活动的要求;增加“保障条件”章节,明确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促进健身气功活动开展,鼓励和支持健身气功组织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健身气功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明确在健身气功活动场地设施、站点设立、规范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明确为健身气功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提供必要支持。此外,新修订的《办法》也对总则和法律责任等章节作出修改,如总则增加了健身气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相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工作的主体责任;法律责任章节部分,细化完善了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罚措施等。(转自8月28日《中国体育报》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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