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领导班子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要人事安排和干部选用,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和支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选用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内部监督委员会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开。由主席(主委)召集,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落实“三自”“三不”要求、注重实际效果为工作原则,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主席(主委)应带头发扬民主,班子成员之间应坦诚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内部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组织负责人以及内部监督委员会、组织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随机参加一定数量的下一级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由主席(主委)主持,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范围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加评议范围一般是同级委员会或常委会成员,也可视情邀请其他党员参加。
内部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同级组织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对述职评议的范围、程序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上级组织负责人以及内部监督委员会、组织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一定数量的下一级组织述职和民主评议会议。
主席(主委)应经常同班子成员、下级组织主委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等状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指出、帮助改进,重要情况应及时与同级党委统战部沟通。对主席(主委)存在的问题,班子成员应及时向其提出。
内部监督委员会按照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原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处置反映监督对象履行党内职责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与同级党委统战部、国家监察机关一起做好本级组织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对涉及公职人员违反监察法的,及时向国家监察机关报告。定期汇总分析问题线索,对反映本党内部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提出处置意见;对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重点监督对象,应向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提出处置建议,并由主席(主委)与同级党委统战部沟通后,按规定处理;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本党章程和相关规定处理;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内部监督委员会按照《民革中央机关信访工作原则》办理涉及监督内容的来信来访,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监督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不定期对下级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进行约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诫勉。
下级组织每年应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并对上级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书面)。汇报工作中要包括廉政建设等上述各项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遵守本党章程及党内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要重视内部监督工作,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强保障。要重视监督队伍建设,选好内部监督委员会成员并对其加强教育培训。要注重内部监督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不断提高内部监督工作的水平。
第二十六条 对民革机关的党员监督执纪问责,依党规党纪执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依国家监察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以真实身份如实反映问题的党员应予保护;对诬陷他人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予严肃处理。
党员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组织提出复议,对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
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有关反映,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的,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龙8long8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