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在竞速健身房上了3个月私教课后,发现健身房未经她同意,把她的训练照片上传到点评软件的商户相册中。
小花说她曾要求健身房删除照片,但健身房不但没有删除,反而将小花的健身前后对比照作为减脂塑形训练的学员案例,并在训练记录中附上带有小花侧脸的照片。
要求健身房在网络平台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她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等。
在点评软件上发布的照片是小花的教练经过她同意拍摄的,小花并没有提出删除平台上对比照的要求,还过了这么久才来起诉。而且点评软件中,健身房的评论量只有一百多,并非热门店铺,也没有把小花的照片作为主图宣传,只是上传至商家相册而已。再说了,小花也不是公众人物,点评软件上的照片对她没有造成影响,健身房也没有因为她的照片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把小花健身前后对比照上传到网站平台,目的是用于商业宣传,且健身房无法证明确已取得小花授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健身房在小花起诉后才删除照片,小花要求健身房在网络平台发布致歉声明,法院予以支持。小花诉请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没有提供相应计算依据,且小花确认早已知悉健身房使用其照片,但无证据证明曾要求健身房删除该照片,对其自身损害的扩大具有一定责任;同时,考虑到健身房仅使用小花两张照片,且并非在店铺平台首页展示,对小花的社会评价影响较小。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等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健身房作为公共服务场所,所采集的客户个人信息量大、面广、敏感度高,应树立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法律意识,如要使用客户照片作为宣传广告,应取得客户的明确同意。
消费者要有及时维权的意识,如果发现本人肖像权受到侵害,要及时制止,必要时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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