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佳节胖十斤”,这句俗语在不少人身上得到了印证。随着国庆假期的结束,人们在享受假期的同时,也纷纷掀起了运动热潮,健身房成为众多朋友挥洒汗水、追求健康与活力的热门场所。
然而,在这看似充满活力与积极氛围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问题。近日,天眼新闻后台收到许多有关健身房纠纷的留言,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行业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谭炀律师。
律师解答:分两种情况来应对,第一种情况教练确实是健身房的,只是健身房出于某种目的不承认。如果是这种情况,当事人能够有微信等聊天记录证明,或者是其他能够证实教练属于健身房的证据,比如健身房中张贴的广告等。是可以要求健身房来承担责任,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种情况是教练确实不是健身房的工作人员,以健身房的名义欺骗了消费者,那么可能构成了刑事犯罪中的诈骗罪。可以选择报警,以诈骗罪由警方介入调查。如果消费者不能区分是否受到欺骗可以先选择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警方调查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消费者后期维权的证据。
律师解答:是否可以成功退款要看双方有没有签署相关的服务合同,合同中有没有对相关的内容进行约定。如果签署合同时健身房已经明确向消费者告知:教练可能存在更换情况,如果出现该情况健身房有权为消费者调剂新的教练。这样的话退款就比较困难。
但是如果合同上没有这项条款或者有约定但是健身房没有向消费者对该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和重点强调,可以视为格式条款,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在此前提下,教练变更就相当于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在民法典中有相应的规定,当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消费者享受过的课程款项就不能退回了,没有享受的剩余课程款项可以要求退回。
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些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健身房健身存在一定的危险,健身房作为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如果消费者受伤的事件是和健身房没有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的话,那么消费者可以依据该法条向健身房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但是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和意识到某些动作或健身器械具有危险性,自身也要做到合理的防护,如果消费者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健身房可以减轻一定的责任。
律师解答:在此还是要提醒各位消费者,避免大额的充值。如果遇到健身房卷款跑路的情况,建议消费者在第一时间报警,等待警方调查这个商家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诈骗等行为。
但如果健身房是因为经营不善倒闭的,这种情况则属于民事纠纷,消费者只能依据充值付费的相关依据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退回的费用一般以消费者尚未享受服务的残值为限。龙8long8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