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最直接的工作就是著书立说,这是我六十多年一以贯之在努力的事。审视从1954年到1979年二十五年的岁月,虽然我的主要精力都投入刑法立法中,但还是为中国刑法学研究留下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
1957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集体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讲义》,其中“犯罪构成”一章由我执笔。又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稿完成后,我回到中国人民大学,教研室认为我对刑法立法工作颇有心得,要求我写一篇关于如何学习刑法的材料,为相关专业的教职人员提供教学资料。我用不到一个月时间完成了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学习纪要》,把刑法立法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梳理了一遍。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正式颁布实施,许多人又拿出这本小册子,发现其中不少有意义的观点,这本小册子一时风靡学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印的《检察业务学习资料》第13辑中,特别刊载了全文,推荐检察系统人员学习。同时,法律出版社的负责人通过友人联系到我,请我从一名参与立法学者的角度,撰写一本关于中国刑法诞生方面的书,这正与我的想法相契合,于是迅速进入了写作状态。当时,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很繁重,我只能将夜间的空当用来写作。不到半年的时间,完成了近20万字的书稿,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在这本书中,我发挥亲身经历立法的优势,对我国刑法条文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对制定过程中的各种分歧意见,进行了客观评价。1981年7月,该书正式出版并在全国发行。法律出版社经过初步考察,设定印数为12000册。但是面世后,不到一个月就销售一空。太多人渴望读到这本书,而市场上买不到此书,有的人就动手抄写,于是就出现了“手抄本”。
这本书的再版是时隔31年以后的事了。当时,因市场供不应求,法律出版社就计划再次印刷,我考虑到从1981年起,国家立法机关就不断制定单行刑法,而这本书并没有包含这些内容,表示等以后有机会修订时再印为妥。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行,我才最终下定决心对这本书进行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转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2年5月出版。该书出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15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由于刑法修正的内容较多,且2014年4月还一次性通过4个刑法立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的蒋浩先生又找到我说:“本来书已售完,与其简单地不修改加印,还不如利用此机会,对书的内容充实完善后再版。”后来我就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对刑法的修正内容,以及其间出台的4个立法解释增补到书中。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后,全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刑法教科书,这是我国高等教育界十分尴尬的事情。1982年,由司法部牵头,邀请了全国12位刑法学界的专家和学者在北戴河召开刑法学教材统编研讨会,组成了刑法学教材编写组,大家一致推荐我担任这本教材的主编。1982年底,经过刑法教材编写组的共同努力,“”后第一部最权威的刑法教科书顺利完稿,定名《刑法学》。这本教材发行后仍然供不应求,出版社再版了8次,印数达200万册,创同类教材数量之最。1988年,该书获得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的双重殊荣。受益于这本教材的人,难以计数。
与此同时,我国的刑法学研究生教学正处于启动阶段,教育部又把刑法学研究生教材的主编工作交给了我。刑法学研究生的教材定名为《刑法专论》,编写者几乎都是当时国内刑法学界的资深学者。《刑法专论》交付出版后,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对此书深表肯定,推荐此书作为全国刑法学研究生的指定教学用书。这本书因此成为我国第一本刑法学研究生的教学用书,在研究生群体中掀起了一阵热潮,不少成名学者也把这本书纳入书单。
为适应日益发展的刑法学教学和研究的需要,在原国家教委的组织下,我又于1987年受命主持了供高等院校文科专业使用的新教材的编写,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国刑法学》一书终于问世。与其他刑法学教材相比,这本书最大的特点在于新,富有开拓精神,为我国刑法学教材的编写树立了一个更加成功的典范。此书后来在1992年获得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我主持出版了《刑法学原理》(三卷本)。这套书集合了我国刑法总则理论领域的重要成果,荣获国内图书出版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起初,该书以“中国人民大学丛书”的名义出版,后来因为这本书的影响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做了调整,将其列入“中国丛书”出版。
如果用最简单的语言概括我的刑法理论主要观点的话,那就是:坚持并倡导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刑罚人道主义等基本原则;坚持刑法的职能是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质和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坚持主客观要件有机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坚持定罪量刑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坚持治理犯罪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刑法是必要的,但又是有限的、谦抑的,刑法的干预要适度;坚持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矫正,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逐步减少死刑,直至最后废除死刑。以上八个“坚持”,可以说代表我的主要学术观点,也是我著书立说着重阐发宣扬的。
说到犯罪构成理论,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过时了,应当采用德日的阶层化体系。在这个问题上,我的态度很明确: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仅是学习借鉴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成果,也是中国刑法学界共同建设、发展和完善的本土性成果,在过去近四十年的时间里对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都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一点无论如何都是应当予以肯定的,这也是对过去四十年中国刑法学发展的基本肯定。我特别想强调,这个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事司法人员的作业指南,对于维护和推动刑事法治一直都是发挥了正面价值,学术界有的同志对于四要件体系的担忧或者指责,事实上只是理论上的自我设想,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成为现实。
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事业在过去四十年里取得了越来越显著的成就,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一直以来行之有效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相关性。德日的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学术观点具有很多优点,也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同时认为必须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乃至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推倒重来的观点则是不可取的。我先后在《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发表《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在《刑法论丛》(2009年第3卷)发表《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在《法学》(2010年第2期)发表《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等论文,将我的这个立场和观点说得很清楚了。
很多人都知道,我一向关注死刑问题研究。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就一直把死刑制度作为自己研究的重要课题。我始终认为,死刑制度不仅是一个刑法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我国死刑问题涉及多方面因素,诸如立法动向、司法实践、历史传统、文化习俗、政策方针、理论观念等内容,死刑问题的根源和实质关乎全社会。中国疆域辽阔、风土人情各异,民情复杂,死刑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中国,“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早已根深蒂固,所以我国死刑改革的步履应当稳健一些。然而,从更长远、更广阔的角度看,早在十七八世纪,近代刑法学鼻祖切萨雷·贝卡里亚就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不人道以及不必要,限制以至最终废除死刑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多次参与中国刑法的制定、修订工作,有责任、有义务推动刑法的适用和研究向更科学、人道和良性的方向发展。作为学者,更应关注社会现实,尽其所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要努力把死刑改革的正确理念推向公众,引导公众的死刑观念,尽可能地为社会的法治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
1997年《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最终确定在68个,占罪名总数的16.5%。随后,我在许多刊物上发表了“解读”文章,多次指出“死刑罪种过多”等问题,提出应当设法逐步削减直至最终彻底废除死刑的改革方向。我尤其不赞成对单纯经济犯罪判处死刑。从各国刑法来看,经济犯罪基本都没有设置死刑。开放的中国,必将适应更加开放的法制,我呼吁有关方面尽早对此进行改革,以树立生命的最高价值观。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原则上免除了已满75周岁老年人的死刑。这是我国自颁布1979年《刑法》以来首次作出大幅度减少死刑的规定。我参与了修正案的起草修订工作,在修正案通过审议时我感到很欣慰,对国家决策机关在死刑问题上的理性表示充分肯定。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削减了死刑罪名。我认为,下一阶段,我国龙8游戏唯一官方网站死刑制度改革的努力重点应当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分阶段削减死刑罪名。今后,我将继续为死刑改革工作而努力。
1954年10月,那年我26岁,接到通知,要求我暂时搁置中国人民大学的工作,去全国人大参加刑法立法工作。刑法起草小组的办公地点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法律室,位于北京市西黄城根北街。参与起草刑法的小组中,负责人是彭真,由于他另外担任重要的职务,主要承担刑法起草的把关和审核工作。具体工作是由法律室主任武新宇和副主任李琪负责,武新宇负责向大家分派任务,李琪负责向上级(主要是彭真)汇报工作。武新宇后来担任中国法学会第一任会长。刑法起草工作分三个小组,霍幼方负责第一组,刘仁轩负责第二组,张松负责第三组。刘仁轩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霍幼方和张松分别来自中央中南局和东北局。其余的人员,都是像我这样从其他单位借调而来。
党中央一直强调,立法的依据必须建立在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因此,立法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收集资料和调查,让立法者深入了解中国社会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范围内收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1万多件刑事审判材料,分析总结形成了《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总结》,其中对所有法院适用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加以统计,总结了90多个罪名、5个主刑和3个附加刑的刑罚种类,提供给立法小组作为基础资料参考。立法小组又从天津市人民法院调取了1953年至1954年两年间全部刑事案件总结材料,进行分析比较。此外,立法小组还要求每个小组成员到相关部门和工业企业,对工业企业运行中出现的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当然,除了国内的资料外,国外的刑法立法现状也在立法人员参考之列。如1926年的《苏俄刑法典》就成为我国刑法立法最重要的参照对象。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如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等国的刑法典,立法小组也都一一研读。像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我们本着批判吸收的原则加以借鉴。
1955年,我和参与立法的成员如期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一稿的初步拟成任务。紧接着通过无数次的会议讨论,一轮又一轮地修改。每次会议都充满了思辨和诘问,会议之后都会出现新问题和新意见,修改之后又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在进入修改阶段的早期,几乎每个月都会换一个近乎面目全非的稿子。细微的修改次数,已无人能记得清了。在一次次的修改后,修改幅度慢慢变小了。较大篇幅修改就有22次。1957年6月,法律室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二十二稿。这个稿子完成后,立即送到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据说,同志当时也看过这一稿,表示还算满意。在相关领导层面走了一圈后,稿子又进行个别修改,最后提交全国人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是充分肯定的,最后作出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回馈的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二十二稿作最后修改,然后作为刑法草案公布试行。立法小组成员听说这个消息后,都很受鼓舞。我也激动极了,一直盼着一部真正的刑法出台,当时听到这个消息,感觉近三年的努力在这一刻实现了。
正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二十二稿的征集意见工作全面展开时,1957年7月,“反”斗争全面开展,几乎所有的立法工作都中止了,原定的刑法草案公布的决定就被搁置了,从此再无人提起。直到1961年,中央通过各地反映的情况,觉察到“”带来的负面作用和法律缺位有一定的关系,许多问题亟须法律规范,所以又提出启动立法事宜。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同年10月,我和原来立法小组的一些人,再度回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参与刑法立法工作。1962年3月22日,同志作出指示:“不仅刑法需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同年5月,刑法草案修订工作全面启动,我再次放下中国人民大学的工作,正式回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上班。那个年代的立法工作,是要紧跟党中央的政治步伐的,对草案中每一个改动都很谨慎。中央政法小组还几次召开专门的审查会议,对立法小组提出具体意见。1963年初,立法小组认为必须再一次收集资料、总结经验。我们采取一种最实在的“笨办法”,派人搜罗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大行政区公布的法律、法令、指示和批复,从头到尾认真阅读筛选,只要涉及刑法相关内容的字句,就全都摘录下来,汇编成书,发给每个成员,供大家参考。经过一年多的反复修改,1963年10月9日,立法小组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稿。第三十三稿送达中央政治局,经过严密审查后予以认可,令人惋惜的是,后来一直没有下文。
直到“”结束后的1978年10月,中央批准由政法小组召开法制建设座谈会,对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稿进行修订。心理上早有准备的我,作为长期参与刑法起草的成员,顺理成章地接到参加修订刑法工作的通知。经过前期大量的准备,1978年10月底,陶希晋召集修订组全体人员到招待所集中开会。会议提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稿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家各自按照分派的任务,对社会形势的变化和随之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重新仔细阅读古今中外的刑法资料。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刑法草案修订组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讨论稿。稿子送到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征询,收回一大摞的意见,据此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一稿)》。陶希晋认为必须进一步征求意见,修订组的成员又分编成三人一组,形成10个小组,赶在春节前后,分赴14个省市,遍邀基层司法干部进行座谈讨论。带着从基层收集而来的意见,再次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我和李光灿、刘春和三人组成一个小组,去了安徽芜湖和江西九江,完成此项工作。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思想的指导下,修订组成员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一稿)》逐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陶希晋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呈送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请求审议。1979年2月,彭真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重新接手了立法的相关工作。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副组长黄火青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首先呈报给彭真,再由他来决定是否向上提交。经过一个月的忐忑等待,1979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立法会议。彭持会议,武新宇也重新回到法制委员会参加了这次会议。陶希晋作为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的负责人,被彭真邀到会议室的前排就座。当时参会人员有的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有的捧着第三十三稿反复斟酌。对于到底讨论哪一个稿子,大家各执一词,最后彭真认为第三十三稿经过中央政治局审查,已经有了基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还没经过正式开会讨论,因此只能对第三十三稿进行审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中有很多第三十三稿未涵盖的内容,尤其是关于“”以来出现的新情况以及近十多年来的司法工作的新经验,这些都必须作为第三十三稿的重要参考。不可否认,这次会议没有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但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出台,有着无法抹杀的贡献。从资料回溯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与原第三十三稿相比,新增条文61条,新增章节主要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诬告”和“贪污罪”等三章。这些都被吸收到1979年刑法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稿相比,这次修改带来的变化,大部分内容是可喜的。
这一轮的修订工作中,大的修改有5次,也就是产生了5个稿子。其中第四稿在中央政治局相关会议上得到了原则性通过,并据其中部分细节提出的修改要求,形成了第五稿。中央政治局拿到第五稿进行审阅后,同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两个会议对第五稿审议后,根据审议中提出的相关意见作进一步修改,随即提交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审议中又作了个别修改。久经辗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终于有资格提交到197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进行表决。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泱泱大国自此拥有了自己的刑法典,刑事诉讼活动终于有法可依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出台后,由于社会形势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出台相关的单行刑法,对刑法的内容作重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在1981年至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在这些单行刑法的创制过程中,我大都参加了。从1988年到1997年刑法的出台,在历时9年对刑法修改研拟过程中,我作为参与刑法修改研拟工作的主要专家之一,除撰写文章探讨刑法修改完善的问题以外,还多次参加了刑法修改研究会、座谈会及立法起草、咨询等事宜,尽我所能地提出了一系列涉及刑法修改完善的问题和建议,许多建议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此外,我还参加了部分刑法司法解释的起草、修订和研讨咨询工作。
很多人把国际刑法研究和外国刑法研究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归功于我,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官称赞我是中国刑事法学开展国际交流的开拓者,这是过誉的。其实恰如其分地讲,我只是较早倡导研究国际刑法,在推动我国刑法走向国际方面,想得早一些,并做了一点实际工作而已。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学者对国际刑法还比较陌生,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设了国际刑法专题课程给研究生讲授,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较早开设国际刑法课程的。
我认为,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有益于中国刑法学融入国际刑法学的潮流,也有益于世界了解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这里面涉及中国刑法学的国际话语权的问题。国际刑法学协会肇始于1889年,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比利时刑法学家普兰和荷兰刑法学家哈默共同创建,属于非官方的学术性组织。1984年,国际刑法学协会在开罗举行第十三届国际刑法学大会。我和众多中国刑法学界的同人对这次大会向往已久,在学术界的大力推动下,中国有关部门同意派代表参加。这是中国首次正式接触国际刑法学协会。1986年,我在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副会长。1987年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各个领域都开始与国际接轨。中国的刑法学界此时强烈渴望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有关部门授权中国法学会与国际刑法学协会接触联系。由于我通过多年的努力和积累,在国际刑法学研究方面业已初具成就,中国法学会就把这个任务委派给我。
1987年5月,我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的身份,参加由国际刑法学协会召开的国际死刑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会上作了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死刑问题”的演讲,获得了良好的效果,让国际刑法学界对中国的法律和刑法刮目相看。国际刑法学协会时任秘书长巴西奥尼(Bassiouni,M.C.)教授对我的观点表示惊讶和赞赏,我趁机与他接洽,并表达了此次参会的意图:我受中国法学会的委托,向国际刑法学协会提出中国部分刑法学者愿意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并希望在中国成立分会。这个申请得到了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耶塞克教授等人的首肯。通过此次参会,国际刑法学协会与中国法学会之间的对话交流的大门终于打开了,中国刑法学界与国际刑法学界的联系渠道畅通了,我也顺利完成了中国法学会交给我的任务。
回国后,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紧锣密鼓地展开了,并最终取得了圆满成功。1988年5月,我和几位具有显著学术影响力的刑法学者,成为国际刑法学协会的首批个人会员。而后,通过不断与国际刑法学协会负责人沟通协调,最终获准以组织的名义加入。随后不久,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正式成立,由于余叔通教授对国际法和刑法颇有研究,当选为首届中国分会主席,我当选为副主席。不久,余叔通教授去世,由我继任主席。
国际刑法学协会最重大的事,就是五年一次的国际刑法学协会代表大会。所有的会员国都派人参加,个人会员也大部分到会。中国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后,为了尽快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刑法学协会的各种活动。在历届大会上,都可以看到数名乃至数十名中国刑法学者的身影,中国分会还力争参加重要的预备会议。随着中国刑法学学术水平的快速提升,中国分会也成为国际刑法学协会的重要成员。
1999年9月,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召开的第十六届国际刑法学协会代表大会上,国际刑法学协会根据我的学术成就和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长的身份,选举我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副主席,我成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唯一的来自亚洲国家的副主席。我和中国分会因此而有更多机会参与国际刑法学术活动。会议期间,在中国法学会和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请求下,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会同意国际刑法学协会第十七届代表大会在中国北京举办。这是对中国法学界和刑法学界的高度信任,也是莫大的喜事。
2004年9月13日,由国际刑法学协会和中国法学会共同主办、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承办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协会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的负责人都参与了会议。这是国际刑法学协会成立一百多年来第一次在亚洲国家举行的国际刑法学大会,也是我国刑法学术界首次承办的最大规模的国际性会议。来自世界各地约65个国家和地区的近千名代表出席了此次盛会。
在会议的最后阶段,举行了国际刑法学协会领导机构的选举,此前曾担任协会副秘书长的西班牙籍法学专家德拉奎斯塔(JoséLuisDe-La-Cuesta)当选为新一届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我也再次当选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奥登霍夫先生在会后盛赞本次大会的成功,称其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次会议”。面对日益全球化的社会结构,跨国犯罪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威胁,他对这次会上取得的成就,尤其是关于跨国刑事犯罪问题上形成的决议给予充分肯定。大会的中国组委会主席、中国法学会时任会长称这是“刑事司法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新的里程碑”。让我感到欣慰的是,这次会议之后,中国刑法学界以崭新的姿态站到国际刑法学学术平台上,有更多的中国刑法学者开始活跃在国际刑法学界,在国际刑法学界发出更多的中国声音。
2015年4月12日,联合国第十三届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大会在卡塔尔首都多哈的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国际社会防卫学会授予我切萨雷·贝卡里亚奖。国际社会防卫学会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切萨雷·贝卡里亚奖是刑法学界一项极具分量的国际性大奖,旨在表彰全世界在刑事法律领域为推动实现法治精神与人道关怀作出巨大贡献的贤达之士,素有刑法学的“诺贝尔奖”之称。我是首位获此殊荣的亚洲人。国际社会防卫学会举行的颁奖大会,把崇高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奖颁发给一位中国刑法学者,这是历史性的突破,因为中国刑法学者从未获得过这样有分量的国际性大奖。
最初得知这个奖项首次颁给亚洲人并且是自己的时候,我和别人一样觉得难以置信,因为对于这样的奖项,中国并没有申报,而是提名制评选。这个奖项对我而言,更多的是鼓舞和鞭策。当然,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经过中国刑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中国刑法学的国际化已被广泛认可。这当然是对我本人的鼓励,但更重要的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刑法学研究与刑法学者所取得显著成绩的充分肯定,是对中国刑法学者多年来在刑法国际化方面不懈努力的充分肯定。考虑再三,在颁奖典礼上我用英语作了获奖答谢辞,因为这是国际惯例,同时也是对会议主办方的尊重。我认为我获得的荣誉是中国刑法学界共同努力的成果,应当与中国刑法学界全体同人共享。
两年后,我又获得日本早稻田大学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日本早稻田大学创建于1882年,其历史悠久,蜚声国际,是当今日本乃至全球的名校,长期致力于开展中日友好文化交流。早稻田大学的名誉博士学位入选标准非常严格,主要授予在国际上负有盛名、有杰出成就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学术大师。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在求学阶段未能攻读博士学位,但我是1984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生导师。30多年来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招收培养了67位刑法学博士生,其中业已获得博士学位的63位,尚有4位在读。我当了三十多年的博士生导师,培养了赵秉志、陈兴良、姜伟、周振想、黄京平、邱兴隆、王秀梅等一大批知名刑法学者,而自己却没有博士学位,确实有些遗憾。这次日本早稻田大学授予我名誉法学博士学位,可以说弥补了我的遗憾,同时也是对我六十多年来学术工作的一种肯定,《法制日报》为此专门报道了《八十八岁高铭暄教授成为最年长的“法学博士”》。
我与早稻田大学很早就结下了不解之缘,这也是我较早参与中日两国刑法学交流的缘故。中日两国的刑法学交流,是从1993年9月认识西原春夫先生后开始的。西原春夫先生是早稻田大学校长,是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他是中国人民的朋友,对中国怀有深厚的感情。1993年,他邀请我参加在东京召开的以“正当化与免责”为主题的刑法研讨会。就是这次会议让我与西原春夫先生认识,他热情接待与会的嘉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自此我和西原春夫先生开始保持联系,并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在我的推荐下,1994年西原春夫先生被中国人民大学聘为名誉教授。1998年3月,我又应邀去东京参加早稻田大学举办的祝贺西原春夫教授70华诞的庆典。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我和西原春夫教授共同主持做了两件比较有意义的事情。一是在21世纪初期召开了4次中日刑法学学术研讨会。西原春夫先生和我分别作为两方代表团的团长主持了这4次研讨会。在会议上,中日双方达到了彼此了解、相互交流的效果。总体来说4次研讨会是成功的,西原春夫先生和我都表示十分满意。另外一件事情,是1994年7月我与西原春夫先生约定,共同主持编辑出版两套法学系列丛书,一套是《中国法学全集》10卷本,后来出版了9本;另一套是《日本刑法学研究丛书》,出版了4本。总体来说,组织出版这两套丛书的理想和愿望是好的,是为了加强中日两国法学学术交流,实际上也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一共出版了13本书,满足了两国读者的需求。我和西原春夫先生现在都已年逾九旬了,一路走来,我俩共同主持做了些有利于中日两国刑事法学术研讨交流的工作,这是缘分,也是我的荣幸,我们的友谊是永恒的。在我有生之年,我还愿意继续为中日刑事法学的交流尽一份微薄之力。
学术研究最直接的工作就是著书立说,这是我六十多年一以贯之在努力的事。审视从1954年到1979年二十五年的岁月,虽然我的主要精力都投入刑法立法中,但还是为中国刑法学研究留下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
1957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集体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讲义》,其中“犯罪构成”一章由我执笔。又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稿完成后,我回到中国人民大学,教研室认为我对刑法立法工作颇有心得,要求我写一篇关于如何学习刑法的材料,为相关专业的教职人员提供教学资料。我用不到一个月时间完成了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学习纪要》,把刑法立法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梳理了一遍。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正式颁布实施,许多人又拿出这本小册子,发现其中不少有意义的观点,这本小册子一时风靡学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印的《检察业务学习资料》第13辑中,特别刊载了全文,推荐检察系统人员学习。同时,法律出版社的负责人通过友人联系到我,请我从一名参与立法学者的角度,撰写一本关于中国刑法诞生方面的书,这正与我的想法相契合,于是迅速进入了写作状态。当时,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很繁重,我只能将夜间的空当用来写作。不到半年的时间,完成了近20万字的书稿,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在这本书中,我发挥亲身经历立法的优势,对我国刑法条文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对制定过程中的各种分歧意见,进行了客观评价。1981年7月,该书正式出版并在全国发行。法律出版社经过初步考察,设定印数为12000册。但是面世后,不到一个月就销售一空。太多人渴望读到这本书,而市场上买不到此书,有的人就动手抄写,于是就出现了“手抄本”。
这本书的再版是时隔31年以后的事了。当时,因市场供不应求,法律出版社就计划再次印刷,我考虑到从1981年起,国家立法机关就不断制定单行刑法,而这本书并没有包含这些内容,表示等以后有机会修订时再印为妥。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行,我才最终下定决心对这本书进行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转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2年5月出版。该书出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15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由于刑法修正的内容较多,且2014年4月还一次性通过4个刑法立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的蒋浩先生又找到我说:“本来书已售完,与其简单地不修改加印,还不如利用此机会,对书的内容充实完善后再版。”后来我就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对刑法的修正内容,以及其间出台的4个立法解释增补到书中。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后,全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刑法教科书,这是我国高等教育界十分尴尬的事情。1982年,由司法部牵头,邀请了全国12位刑法学界的专家和学者在北戴河召开刑法学教材统编研讨会,组成了刑法学教材编写组,大家一致推荐我担任这本教材的主编。1982年底,经过刑法教材编写组的共同努力,“”后第一部最权威的刑法教科书顺利完稿,定名《刑法学》。这本教材发行后仍然供不应求,出版社再版了8次,印数达200万册,创同类教材数量之最。1988年,该书获得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的双重殊荣。受益于这本教材的人,难以计数。
与此同时,我国的刑法学研究生教学正处于启动阶段,教育部又把刑法学研究生教材的主编工作交给了我。刑法学研究生的教材定名为《刑法专论》,编写者几乎都是当时国内刑法学界的资深学者。《刑法专论》交付出版后,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对此书深表肯定,推荐此书作为全国刑法学研究生的指定教学用书。这本书因此成为我国第一本刑法学研究生的教学用书,在研究生群体中掀起了一阵热潮,不少成名学者也把这本书纳入书单。
为适应日益发展的刑法学教学和研究的需要,在原国家教委的组织下,我又于1987年受命主持了供高等院校文科专业使用的新教材的编写,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国刑法学》一书终于问世。与其他刑法学教材相比,这本书最大的特点在于新,富有开拓精神,为我国刑法学教材的编写树立了一个更加成功的典范。此书后来在1992年获得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我主持出版了《刑法学原理》(三卷本)。这套书集合了我国刑法总则理论领域的重要成果,荣获国内图书出版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起初,该书以“中国人民大学丛书”的名义出版,后来因为这本书的影响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做了调整,将其列入“中国丛书”出版。
如果用最简单的语言概括我的刑法理论主要观点的话,那就是:坚持并倡导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刑罚人道主义等基本原则;坚持刑法的职能是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质和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坚持主客观要件有机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坚持定罪量刑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坚持治理犯罪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刑法是必要的,但又是有限的、谦抑的,刑法的干预要适度;坚持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矫正,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逐步减少死刑,直至最后废除死刑。以上八个“坚持”,可以说代表我的主要学术观点,也是我著书立说着重阐发宣扬的。
说到犯罪构成理论,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过时了,应当采用德日的阶层化体系。在这个问题上,我的态度很明确: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仅是学习借鉴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成果,也是中国刑法学界共同建设、发展和完善的本土性成果,在过去近四十年的时间里对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都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一点无论如何都是应当予以肯定的,这也是对过去四十年中国刑法学发展的基本肯定。我特别想强调,这个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事司法人员的作业指南,对于维护和推动刑事法治一直都是发挥了正面价值,学术界有的同志对于四要件体系的担忧或者指责,事实上只是理论上的自我设想,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成为现实。
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事业在过去四十年里取得了越来越显著的成就,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一直以来行之有效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相关性。德日的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学术观点具有很多优点,也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同时认为必须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乃至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推倒重来的观点则是不可取的。我先后在《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发表《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在《刑法论丛》(2009年第3卷)发表《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在《法学》(2010年第2期)发表《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等论文,将我的这个立场和观点说得很清楚了。
很多人都知道,我一向关注死刑问题研究。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就一直把死刑制度作为自己研究的重要课题。我始终认为,死刑制度不仅是一个刑法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我国死刑问题涉及多方面因素,诸如立法动向、司法实践、历史传统、文化习俗、政策方针、理论观念等内容,死刑问题的根源和实质关乎全社会。中国疆域辽阔、风土人情各异,民情复杂,死刑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中国,“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早已根深蒂固,所以我国死刑改革的步履应当稳健一些。然而,从更长远、更广阔的角度看,早在十七八世纪,近代刑法学鼻祖切萨雷·贝卡里亚就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不人道以及不必要,限制以至最终废除死刑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多次参与中国刑法的制定、修订工作,有责任、有义务推动刑法的适用和研究向更科学、人道和良性的方向发展。作为学者,更应关注社会现实,尽其所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要努力把死刑改革的正确理念推向公众,引导公众的死刑观念,尽可能地为社会的法治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
1997年《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最终确定在68个,占罪名总数的16.5%。随后,我在许多刊物上发表了“解读”文章,多次指出“死刑罪种过多”等问题,提出应当设法逐步削减直至最终彻底废除死刑的改革方向。我尤其不赞成对单纯经济犯罪判处死刑。从各国刑法来看,经济犯罪基本都没有设置死刑。开放的中国,必将适应更加开放的法制,我呼吁有关方面尽早对此进行改革,以树立生命的最高价值观。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原则上免除了已满75周岁老年人的死刑。这是我国自颁布1979年《刑法》以来首次作出大幅度减少死刑的规定。我参与了修正案的起草修订工作,在修正案通过审议时我感到很欣慰,对国家决策机关在死刑问题上的理性表示充分肯定。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削减了死刑罪名。我认为,下一阶段,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努力重点应当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分阶段削减死刑罪名。今后,我将继续为死刑改革工作而努力。
1954年10月,那年我26岁,接到通知,要求我暂时搁置中国人民大学的工作,去全国人大参加刑法立法工作。刑法起草小组的办公地点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法律室,位于北京市西黄城根北街。参与起草刑法的小组中,负责人是彭真,由于他另外担任重要的职务,主要承担刑法起草的把关和审核工作。具体工作是由法律室主任武新宇和副主任李琪负责,武新宇负责向大家分派任务,李琪负责向上级(主要是彭真)汇报工作。武新宇后来担任中国法学会第一任会长。刑法起草工作分三个小组,霍幼方负责第一组,刘仁轩负责第二组,张松负责第三组。刘仁轩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霍幼方和张松分别来自中央中南局和东北局。其余的人员,都是像我这样从其他单位借调而来。
党中央一直强调,立法的依据必须建立在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因此,立法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收集资料和调查,让立法者深入了解中国社会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范围内收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1万多件刑事审判材料,分析总结形成了《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总结》,其中对所有法院适用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加以统计,总结了90多个罪名、5个主刑和3个附加刑的刑罚种类,提供给立法小组作为基础资料参考。立法小组又从天津市人民法院调取了1953年至1954年两年间全部刑事案件总结材料,进行分析比较。此外,立法小组还要求每个小组成员到相关部门和工业企业,对工业企业运行中出现的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当然,除了国内的资料外,国外的刑法立法现状也在立法人员参考之列。如1926年的《苏俄刑法典》就成为我国刑法立法最重要的参照对象。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如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等国的刑法典,立法小组也都一一研读。像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我们本着批判吸收的原则加以借鉴。
1955年,我和参与立法的成员如期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一稿的初步拟成任务。紧接着通过无数次的会议讨论,一轮又一轮地修改。每次会议都充满了思辨和诘问,会议之后都会出现新问题和新意见,修改之后又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在进入修改阶段的早期,几乎每个月都会换一个近乎面目全非的稿子。细微的修改次数,已无人能记得清了。在一次次的修改后,修改幅度慢慢变小了。较大篇幅修改就有22次。1957年6月,法律室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二十二稿。这个稿子完成后,立即送到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据说,同志当时也看过这一稿,表示还算满意。在相关领导层面走了一圈后,稿子又进行个别修改,最后提交全国人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是充分肯定的,最后作出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回馈的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二十二稿作最后修改,然后作为刑法草案公布试行。立法小组成员听说这个消息后,都很受鼓舞。我也激动极了,一直盼着一部真正的刑法出台,当时听到这个消息,感觉近三年的努力在这一刻实现了。
正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二十二稿的征集意见工作全面展开时,1957年7月,“反”斗争全面开展,几乎所有的立法工作都中止了,原定的刑法草案公布的决定就被搁置了,从此再无人提起。直到1961年,中央通过各地反映的情况,觉察到“”带来的负面作用和法律缺位有一定的关系,许多问题亟须法律规范,所以又提出启动立法事宜。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同年10月,我和原来立法小组的一些人,再度回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参与刑法立法工作。1962年3月22日,同志作出指示:“不仅刑法需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同年5月,刑法草案修订工作全面启动,我再次放下中国人民大学的工作,正式回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上班。那个年代的立法工作,是要紧跟党中央的政治步伐的,对草案中每一个改动都很谨慎。中央政法小组还几次召开专门的审查会议,对立法小组提出具体意见。1963年初,立法小组认为必须再一次收集资料、总结经验。我们采取一种最实在的“笨办法”,派人搜罗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大行政区公布的法律、法令、指示和批复,从头到尾认真阅读筛选,只要涉及刑法相关内容的字句,就全都摘录下来,汇编成书,发给每个成员,供大家参考。经过一年多的反复修改,1963年10月9日,立法小组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稿。第三十三稿送达中央政治局,经过严密审查后予以认可,令人惋惜的是,后来一直没有下文。
直到“”结束后的1978年10月,中央批准由政法小组召开法制建设座谈会,对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稿进行修订。心理上早有准备的我,作为长期参与刑法起草的成员,顺理成章地接到参加修订刑法工作的通知。经过前期大量的准备,1978年10月底,陶希晋召集修订组全体人员到招待所集中开会。会议提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稿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家各自按照分派的任务,对社会形势的变化和随之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重新仔细阅读古今中外的刑法资料。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刑法草案修订组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讨论稿。稿子送到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征询,收回一大摞的意见,据此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一稿)》。陶希晋认为必须进一步征求意见,修订组的成员又分编成三人一组,形成10个小组,赶在春节前后,分赴14个省市,遍邀基层司法干部进行座谈讨论。带着从基层收集而来的意见,再次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我和李光灿、刘春和三人组成一个小组,去了安徽芜湖和江西九江,完成此项工作。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思想的指导下,修订组成员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一稿)》逐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陶希晋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呈送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请求审议。1979年2月,彭真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重新接手了立法的相关工作。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副组长黄火青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首先呈报给彭真,再由他来决定是否向上提交。经过一个月的忐忑等待,1979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立法会议。彭持会议,武新宇也重新回到法制委员会参加了这次会议。陶希晋作为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的负责人,被彭真邀到会议室的前排就座。当时参会人员有的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有的捧着第三十三稿反复斟酌。对于到底讨论哪一个稿子,大家各执一词,最后彭真认为第三十三稿经过中央政治局审查,已经有了基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还没经过正式开会讨论,因此只能对第三十三稿进行审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中有很多第三十三稿未涵盖的内容,尤其是关于“”以来出现的新情况以及近十多年来的司法工作的新经验,这些都必须作为第三十三稿的重要参考。不可否认,这次会议没有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但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出台,有着无法抹杀的贡献。从资料回溯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二稿)》与原第三十三稿相比,新增条文61条,新增章节主要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诬告”和“贪污罪”等三章。这些都被吸收到1979年刑法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稿相比,这次修改带来的变化,大部分内容是可喜的。
这一轮的修订工作中,大的修改有5次,也就是产生了5个稿子。其中第四稿在中央政治局相关会议上得到了原则性通过,并据其中部分细节提出的修改要求,形成了第五稿。中央政治局拿到第五稿进行审阅后,同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两个会议对第五稿审议后,根据审议中提出的相关意见作进一步修改,随即提交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审议中又作了个别修改。久经辗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终于有资格提交到197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进行表决。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泱泱大国自此拥有了自己的刑法典,刑事诉讼活动终于有法可依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出台后,由于社会形势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出台相关的单行刑法,对刑法的内容作重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在1981年至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在这些单行刑法的创制过程中,我大都参加了。从1988年到1997年刑法的出台,在历时9年对刑法修改研拟过程中,我作为参与刑法修改研拟工作的主要专家之一,除撰写文章探讨刑法修改完善的问题以外,还多次参加了刑法修改研究会、座谈会及立法起草、咨询等事宜,尽我所能地提出了一系列涉及刑法修改完善的问题和建议,许多建议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此外,我还参加了部分刑法司法解释的起草、修订和研讨咨询工作。
很多人把国际刑法研究和外国刑法研究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归功于我,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官称赞我是中国刑事法学开展国际交流的开拓者,这是过誉的。其实恰如其分地讲,我只是较早倡导研究国际刑法,在推动我国刑法走向国际方面,想得早一些,并做了一点实际工作而已。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学者对国际刑法还比较陌生,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设了国际刑法专题课程给研究生讲授,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较早开设国际刑法课程的。
我认为,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有益于中国刑法学融入国际刑法学的潮流,也有益于世界了解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这里面涉及中国刑法学的国际话语权的问题。国际刑法学协会肇始于1889年,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比利时刑法学家普兰和荷兰刑法学家哈默共同创建,属于非官方的学术性组织。1984年,国际刑法学协会在开罗举行第十三届国际刑法学大会。我和众多中国刑法学界的同人对这次大会向往已久,在学术界的大力推动下,中国有关部门同意派代表参加。这是中国首次正式接触国际刑法学协会。1986年,我在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副会长。1987年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各个领域都开始与国际接轨。中国的刑法学界此时强烈渴望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有关部门授权中国法学会与国际刑法学协会接触联系。由于我通过多年的努力和积累,在国际刑法学研究方面业已初具成就,中国法学会就把这个任务委派给我。
1987年5月,我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的身份,参加由国际刑法学协会召开的国际死刑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会上作了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死刑问题”的演讲,获得了良好的效果,让国际刑法学界对中国的法律和刑法刮目相看。国际刑法学协会时任秘书长巴西奥尼(Bassiouni,M.C.)教授对我的观点表示惊讶和赞赏,我趁机与他接洽,并表达了此次参会的意图:我受中国法学会的委托,向国际刑法学协会提出中国部分刑法学者愿意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并希望在中国成立分会。这个申请得到了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耶塞克教授等人的首肯。通过此次参会,国际刑法学协会与中国法学会之间的对话交流的大门终于打开了,中国刑法学界与国际刑法学界的联系渠道畅通了,我也顺利完成了中国法学会交给我的任务。
回国后,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紧锣密鼓地展开了,并最终取得了圆满成功。1988年5月,我和几位具有显著学术影响力的刑法学者,成为国际刑法学协会的首批个人会员。而后,通过不断与国际刑法学协会负责人沟通协调,最终获准以组织的名义加入。随后不久,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正式成立,由于余叔通教授对国际法和刑法颇有研究,当选为首届中国分会主席,我当选为副主席。不久,余叔通教授去世,由我继任主席。
国际刑法学协会最重大的事,就是五年一次的国际刑法学协会代表大会。所有的会员国都派人参加,个人会员也大部分到会。中国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后,为了尽快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刑法学协会的各种活动。在历届大会上,都可以看到数名乃至数十名中国刑法学者的身影,中国分会还力争参加重要的预备会议。随着中国刑法学学术水平的快速提升,中国分会也成为国际刑法学协会的重要成员。
1999年9月,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召开的第十六届国际刑法学协会代表大会上,国际刑法学协会根据我的学术成就和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长的身份,选举我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副主席,我成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唯一的来自亚洲国家的副主席。我和中国分会因此而有更多机会参与国际刑法学术活动。会议期间,在中国法学会和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请求下,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会同意国际刑法学协会第十七届代表大会在中国北京举办。这是对中国法学界和刑法学界的高度信任,也是莫大的喜事。
2004年9月13日,由国际刑法学协会和中国法学会共同主办、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承办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协会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的负责人都参与了会议。这是国际刑法学协会成立一百多年来第一次在亚洲国家举行的国际刑法学大会,也是我国刑法学术界首次承办的最大规模的国际性会议。来自世界各地约65个国家和地区的近千名代表出席了此次盛会。
在会议的最后阶段,举行了国际刑法学协会领导机构的选举,此前曾担任协会副秘书长的西班牙籍法学专家德拉奎斯塔(JoséLuisDe-La-Cuesta)当选为新一届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我也再次当选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奥登霍夫先生在会后盛赞本次大会的成功,称其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次会议”。面对日益全球化的社会结构,跨国犯罪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威胁,他对这次会上取得的成就,尤其是关于跨国刑事犯罪问题上形成的决议给予充分肯定。大会的中国组委会主席、中国法学会时任会长称这是“刑事司法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新的里程碑”。让我感到欣慰的是,这次会议之后,中国刑法学界以崭新的姿态站到国际刑法学学术平台上,有更多的中国刑法学者开始活跃在国际刑法学界,在国际刑法学界发出更多的中国声音。
2015年4月12日,联合国第十三届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大会在卡塔尔首都多哈的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国际社会防卫学会授予我切萨雷·贝卡里亚奖。国际社会防卫学会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切萨雷·贝卡里亚奖是刑法学界一项极具分量的国际性大奖,旨在表彰全世界在刑事法律领域为推动实现法治精神与人道关怀作出巨大贡献的贤达之士,素有刑法学的“诺贝尔奖”之称。我是首位获此殊荣的亚洲人。国际社会防卫学会举行的颁奖大会,把崇高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奖颁发给一位中国刑法学者,这是历史性的突破,因为中国刑法学者从未获得过这样有分量的国际性大奖。
最初得知这个奖项首次颁给亚洲人并且是自己的时候,我和别人一样觉得难以置信,因为对于这样的奖项,中国并没有申报,而是提名制评选。这个奖项对我而言,更多的是鼓舞和鞭策。当然,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经过中国刑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中国刑法学的国际化已被广泛认可。这当然是对我本人的鼓励,但更重要的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刑法学研究与刑法学者所取得显著成绩的充分肯定,是对中国刑法学者多年来在刑法国际化方面不懈努力的充分肯定。考虑再三,在颁奖典礼上我用英语作了获奖答谢辞,因为这是国际惯例,同时也是对会议主办方的尊重。我认为我获得的荣誉是中国刑法学界共同努力的成果,应当与中国刑法学界全体同人共享。
两年后,我又获得日本早稻田大学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日本早稻田大学创建于1882年,其历史悠久,蜚声国际,是当今日本乃至全球的名校,长期致力于开展中日友好文化交流。早稻田大学的名誉博士学位入选标准非常严格,主要授予在国际上负有盛名、有杰出成就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学术大师。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在求学阶段未能攻读博士学位,但我是1984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生导师。30多年来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招收培养了67位刑法学博士生,其中业已获得博士学位的63位,尚有4位在读。我当了三十多年的博士生导师,培养了赵秉志、陈兴良、姜伟、周振想、黄京平、邱兴隆、王秀梅等一大批知名刑法学者,而自己却没有博士学位,确实有些遗憾。这次日本早稻田大学授予我名誉法学博士学位,可以说弥补了我的遗憾,同时也是对我六十多年来学术工作的一种肯定,《法制日报》为此专门报道了《八十八岁高铭暄教授成为最年长的“法学博士”》。
我与早稻田大学很早就结下了不解之缘,这也是我较早参与中日两国刑法学交流的缘故。中日两国的刑法学交流,是从1993年9月认识西原春夫先生后开始的。西原春夫先生是早稻田大学校长,是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他是中国人民的朋友,对中国怀有深厚的感情。1993年,他邀请我参加在东京召开的以“正当化与免责”为主题的刑法研讨会。就是这次会议让我与西原春夫先生认识,他热情接待与会的嘉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自此我和西原春夫先生开始保持联系,并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在我的推荐下,1994年西原春夫先生被中国人民大学聘为名誉教授。1998年3月,我又应邀去东京参加早稻田大学举办的祝贺西原春夫教授70华诞的庆典。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我和西原春夫教授共同主持做了两件比较有意义的事情。一是在21世纪初期召开了4次中日刑法学学术研讨会。西原春夫先生和我分别作为两方代表团的团长主持了这4次研讨会。在会议上,中日双方达到了彼此了解、相互交流的效果。总体来说4次研讨会是成功的,西原春夫先生和我都表示十分满意。另外一件事情,是1994年7月我与西原春夫先生约定,共同主持编辑出版两套法学系列丛书,一套是《中国法学全集》10卷本,后来出版了9本;另一套是《日本刑法学研究丛书》,出版了4本。总体来说,组织出版这两套丛书的理想和愿望是好的,是为了加强中日两国法学学术交流,实际上也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一共出版了13本书,满足了两国读者的需求。我和西原春夫先生现在都已年逾九旬了,一路走来,我俩共同主持做了些有利于中日两国刑事法学术研讨交流的工作,这是缘分,也是我的荣幸,我们的友谊是永恒的。在我有生之年,我还愿意继续为中日刑事法学的交流尽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