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讲堂丨北京四中院在兆丰园社区设立普法驿站并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栏目:师资推荐 发布时间:2024-06-28 22:18:49

  为迎接“6·26 ”国际禁毒日,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增强人民群众守法用法意识,同时依法有效推进打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近日,北京四中院刑庭在丰台区兆丰园社区成立普法驿站并开展专题普法宣传活动,近100名社区中老年居民参加活动。

  四中院刑庭庭长郭奕和兆丰园社区书记王平静共同为“普法驿站”揭牌,并介绍了设立“普法驿站”的目的和意义。双方表示,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让法律知识更加贴近生活,帮助社区居民提升自身识别及防范风险的意识能力,运用法治思维维护自身权利。

  法官助理王雅玮随后针对防范非法集资、警惕毒品危害等方面开展了生动有趣的普法讲座,她通过案例分析、互动问答等方式,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赢得了现场观众的一致好评。普法宣讲后,四中院干警向参与本次普法活动的居民发放了普法手册等宣传材料,对社区居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一对一”解答。

  1、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满足什么条件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龙8头号玩家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规定的运输毒品罪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

  走私毒品罪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口国(边)境的行为,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丨北京四中院在兆丰园社区设立普法驿站并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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