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镜眼科“诊所”闹市营业却称不知开办诊所要拿证这很不OK
栏目:减脂塑形 发布时间:2024-09-28 04:18:57

  OK镜,也叫角膜塑形镜,全称为塑形用硬性角膜接触镜,英文为Orthokeratologylens,故又简称为OK镜,是一种高透氧硬性隐形眼镜。

  宝安区卫生监督所开展日常监督巡查工作时,偶然发现新安街道海裕社区多了一家“眼科诊所”,但此前并未受理过这家诊所的医疗执业登记或备案手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诊所”进行核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见一台眼科裂隙灯显微镜检查仪和几十份角膜塑形接触镜验配档案。

  现场检查时,邱某在现场,他自称是“诊所”验光师。执法人员随后了解到,“诊所”目前主要有4名工作人员,分别是伍某、邱某、任某、吴某,其中伍某是法人,其余3人是验光师。

  随后,执法人员就机构资质分别询问了邱某、任某、吴某,他们均表示“诊所”有取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不知道开办诊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也不知道验配OK镜要取一定的执业资质才能开展。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258号)的规定,验配角膜塑形镜要注意以下几点:

  (3)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

  long8国际官方网手机版app

  (2)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

  经查实,该“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的执业活动,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监部门依法予以该诊所没收违法所得47842元和裂隙灯1台,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即人民币143526元的行政处罚。

  验光师邱某、任某、吴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顾客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的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卫监部门分别给予诊所3名验光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伤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伤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注:该案件处罚发生在2023年3月1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施前,故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3修正)。


本文由:龙八国际健康管理提供